一武汉乘客乘长途汽车到宜昌,下车发现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乘客要求司机将客车开往公安部门但遭到司机拒绝。“电脑丢失后,造成了大量工作资料丢失,损失很大。”前日,丢失笔记本电脑的乘客无奈之下将客运公司告上了武昌法院,索赔1万元。
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
28岁的许汝冰是湖北省烟草科研所职员。据许先生介绍,今年8月21日,他在傅家坡汽车客运站购买付家坡至宜昌的HG10次客票,准备乘某客运公司鄂EB27XX班车从武昌到宜昌。
当日下午4时30分许,客车顺利到达宜昌车站。许先生从行李架上取出行李,突然感觉电脑包轻了许多,打开一看,发现仅剩下鼠标和电源适配器。
“电脑不见了”。这时,见车上乘客尚未下车,许先生当即要求司机不要开门,将车辆开往当地派出所,并电话报警。
“你的电脑可能在上车前就丢了。”许先生的要求遭到了司机拒绝。随后,车上的乘客相继下车离开。事发后,许先生要求调取录像资料,但司机称车内尚未安装监控录像。
乘客起诉客运公司
据许先生介绍,8月21日中午12时发车。客车出站前几分钟,他曾下车吸过一根烟。沿路,许先生在车上上过一次厕所,并且还睡了约半个小时。
许先生说,事发后第二天,他赶回武汉,通过公安机关调出了付家坡车照的录像,公安机关很快否认了他在汽车出站前丢失电脑的可能。
“电脑失窃造成了大量工作资料的丢失。”许先生称,他的笔记本电脑于去年12月28日购买,价格是一万余元。“电脑丢失后,司机有义务配合我寻找。”
“不管能否胜诉,我要讨个说法。”前日,许先生将客运公司告上了武昌法院,索赔1万元。
律师:客运公司应赔偿
昨日,记者电话联系了付家坡车站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鄂EB27XX班车是宜昌的车,只是从付家坡车站发车。许先生的遭遇,她并不清楚。她称,她已经向某客运公司了解了情况,某客运公司也称并不清楚。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军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许汝冰先生与某客运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对于乘客自带的行李物品被盗,客运公司未能妥善保管和监控,并未尽配合处理义务,存有明显过错,该客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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