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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警部门推行交通管理人性化措施
来源:新华网-贵州日报 2007年10月11日10:16

    8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罚款、扣分处理,口头警告后放行;限速每小时40公里以下路段不采取测速设备测速,用测速设备测速得提前告之,可以允许有10公里的误差,且不能采用隐蔽方式进行。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从今年10月起,贵州省各级交警部门将推出交通管理人性化举措,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和交通执法环境。

    交警部门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不易引发交通事故的8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将不予罚款和扣分处罚,在口头警告后放行。这8种行为分别是:因不熟悉道路,误入单行线或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非营运车辆违反临时停车且驾驶人在现场的;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驾驶拖拉机驶入城市禁止通行道路的;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已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已投保“交强险”)的;驾驶或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纠正的;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车辆超载但未超过机动车核定载重量30%的。

    此外,交警部门还对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查处进行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限速标志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线设置指南》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设置。在公路上设置有固定测速设备或有便携式移动测速设备进行测速的路段,要设醒目告示牌,提前告之机动车驾驶人,提醒其控制车速,谨慎驾驶。

    在限速每小时40公里以下路段、高等级公路进出匝道,不再采取利用测速设备测速手段控制车速。使用车载式测速设备进行测速的,必须将设备安装在制式警车上,不得使用地方和其它车辆进行测速。在测速过程中,测速设备起拍值应高于测速点最高限速值,且允许有10公里的误差,车辆超出速度在测速点最高限速值10公里范围,不作超速处罚。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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