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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超限超载入刑,你还敢超吗?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分宜公路分局 郭义民 2016年9月12日12:54

  公路超限超载危害极大,后果严重,其实大家有目共睹。只是公路姓公,坏了反正有国家去修,路坏不坏不关我什么事,没管好就是政府和部门不作为。多年治超“越治越超,越超越治”的尴尬局面,令人诟病,超载与治超似乎是一对冤家。

  近日国家出台治理超载超限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只要各部门加强认真履责,形成合力,就一定能管好“车”的源头和“货”的源头。最终实现“人车路”的和谐共生目的。

  在很多有识之士的努力下,客车严重超员、酒驾等已经入刑,要达到车主、货主不敢超,得依靠严格治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破坏交通工具罪”都适用制裁非法生产、销售、改装车辆的企业和个人;双超引起的交通事故定“交通肇事罪”,甚至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论处。驾驶人在道路上货运超限超载行驶,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杜绝双超司机的侥幸心理。个人的财产有《物权法》来保障,损害公私财物在刑法上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公路呢?似乎没有谁将公路作为一项国有资产去看待。

  一、公路能作为固定资产吗?

  在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刑法中所称公共财产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公路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建设维护成本巨大,一损坏,数额巨大,完全符合固定资产和国有财产的定义。

  如果我国把公路当做固定资产来管理,超限超载损害公路的行为以破坏公私财产罪论处,上升为刑事、民事责任,将会是什么结果?如何计算公路的价值?如何对公路定损?定什么罪?刑事民事责任的划分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需要专家和政府部门去研究,需要经过人大立法。我只是顺着这个思路做了些思考。

  我臆测,公路是国有固定资产,各级政府就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上级就会考核他们,管理公路就不只是部门责任,而是政府行为了,人为损害公路就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格治超后,像跨省等长途超限超载现象基本可以遏制,治超中最困难的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矿产资源及企业,治超初期肯定会给当地经济造成影响,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稳定与发展、保护与治理的矛盾的确叫政府踌躇。但如果公路的保值增值作为地方经济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指标,那天平就会找到新的平衡点。

  二、目前我国对超限超载是如何处罚的?

  对于超载行为的处罚,目前主要是依据《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超载行为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罚;而车辆超限违反的是《公路法》,由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期间,按照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等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如果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双超”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估计没有人会去超限超载。

  四、超限超载入刑前须做好的的几项工作

  党中央整治腐败分三步走,着力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治超如果也能够治理成“不敢超、不能超、不愿超”的安全和谐的公路运输环境,那真是公路之幸。在高速公路治超相对更容易,即使是惩罚性收费也更愿意接受,长途和跨省的普通货物的超载在高速应该更容易堵住。难点就是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市县,利益和产业结构等原因,治理起来更难,公路损坏也更严重。我们是否可以先像治理酒驾、电子警察查处违章的做法一样查处超限超载?

  (一)借鉴酒驾入刑的经验,超限超载驾驶也入刑。

  纠正超限超载行为,一开始就要用重典。一经查实坚决卸货;累犯和故意的吊销营业执照和驾驶证,永不能从业,注销车牌号;驾驶员、货主要行政拘留;货运企业或货场要罚巨款;超限超载严重的,以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入刑等,要惩治他心惊肉跳,逐步形成“车不敢超,货场不敢装,司机不敢运,厂家不敢生产,改装企业不敢改”的良好局面。

  超限超载驾驶员入刑可能会像酒驾入刑时一样,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有支持声,也有反对声。但从效果来看,酒驾入刑后,酒驾的数量在逐步减少,治超一样也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借鉴交警电子警察,实行电子治超

  要实现治超效果,处罚的手段、后果以及后续处理对驾驶员有制约,才有震慑力。科技治超,最终就是治超系统记录的信息能依法处罚驾驶员,运管和质监部门处理改装企业,相关部门能处理货运或货源企业,否则,效果就要打折。关键要建立执法处罚信息抄告和互认工作机制,完善多部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

  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全国治超基础数据库。充分利用物联网监管手段,重塑和优化治超业务流程,大力发展“互联网+治超”技术,以自动检查代替人工检查,全面联网。做到“逢车必检”、“逢超必罚”、“逢超必卸”,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零容忍”,让违法超限车辆无路可走,全面推进超限超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治理中真正做到“不能超”。

  (三)用治超引导货运行业转型升级,解决“不想超”的问题。

  公路运输行业的便捷性,货运周转量的不断攀升,交通运输行业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和国省干线收费站撤销,进一步加大了公路治超的难度。要大力发展综合运输体系,加快多式联运发展,提高管理水平,着力推动物流业从低层次的“拼价格”到“比服务”升级,提高综合运输能力,引导公路货运行业积极走上转型升级之路。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实际利益不受损失,运输安全真正得到保障,在良性环境下自然不愿意超了。

  (四)公路按资产投保财产险,减少损失。

  8月22日的《中国交通报》头版头条登载了“福建农村公路上保险 养护省钱又省事”的报道,给了我们一个启示,普通国省道公路是否也能推广公路灾毁或损毁险,将公路路面、路基、边坡、涵洞、边沟、桥梁等受损修复、清理等费用纳入理赔范围,分担风险,减轻公路部门损毁损失,给公路系上保险带?只有货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治超才能取得真的胜利。

  总之,治超的关键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源头治理和路面查纠,就一定能有效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这一“顽疾”。

(责任编辑:张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