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执勤执法过程中,民警经常会查处到具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代码1072)”、“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代码1073)”这两类违法行为的机动车,由于法律规定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只罚款不计分,因此广受违法当事人“好评”,更有人将其理解为“万能”条款来适用。然而部分民警在依据违法条款进行处罚时,往往存在对两者定性不准确、证据不充分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为准确适用违法代码,减少执法风险,笔者现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差异在此作一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一、两者在法律条文中的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十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二、两者中重要概念的理解
1、安全设施: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技术标准的规定,是指在机动车上安装的用以保障运行安全的喇叭、后视镜、刮水器、灯光设备、防护装置等设施,也包括部分车辆的特殊设施,比如客车装备的灭火器、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等。
2、机件:指的是用以装配车辆的各个零部件,既包含与行车安全密切相关的发动机、制动、传动、转向、电器等设备,也包含空调、音响等与安全行车无关的零部件。
3、安全设施不全:是指应有而没有以及有但无法实现设施功能的情形;
4、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指有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根据以上国标技术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到机动车的机件和机动车的安全设施的含义具有交叉部分,安全设施应当包含在机件的范围以内。
三、常见与机动车安全设施相关的违法行为定性
在执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的违法行为是与机动车的安全设施相关的,但是在处罚中又规定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不同的违法代码,这就要求我们把这些易混淆的违法行为相互区别,认真理解,做到违法行为认定准确,法律条文适用正确。
1、关于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规定。汽车的侧面和后下部的防护装置及车身粘贴的反光标识应当属于车辆安全设施的一种,但是法律法规中为了突出其重要性,对这类违法行为适用专门条款,如“载货汽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代码10831)、“载货汽车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代码10832)、“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代码10833)、“挂车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代码10834),而不能笼统适用“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代码1072)”,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适用法律规定和违法代码。
2、关于机动车三角警示标志牌和车载灭火器的规定。机动车的三角警示标志牌和车载灭火器都属于机动车安全设施,属于必须配备的安全设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规定:12.9.2:“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12.11.2:“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12.13.2:“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对于车辆上未配备三角警告牌的以及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上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可按照违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十七项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四、在执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证据保存。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通过人工检查即能确定隐患的,路面执勤民警可以依法予以查处。在查处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摄录设备固定隐患部位,在处罚决定书中备注具体内容,并注明消除隐患的提示。
2、合理界定驾驶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理解执行上述规定时,要掌握好尺度,既不能减轻驾驶人应负的责任,也不能对驾驶人苛以无法完成的义务。对于驾驶人可以通过人工检查、驾驶经验能够发现的安全隐患,如反光标识和防护设施缺失、雨刮器损坏、后视镜损坏、喇叭失灵、轮胎破损明显以及前照灯、刹车灯、转向灯损坏等显见性隐患,驾驶人应有义务消除隐患后才能在道路上行驶;对于驾驶人通过人工检查、驾驶经验也很难或者不能发现,需要专业人员或者专业设备检查才能发现的隐患,如内部部件的连接、灯光亮度、轮胎的承载能力、反光标识的反光度、气压制动汽车的制动气压等非显见性隐患,不宜认定驾驶人有发现和纠正后才能上路的义务。
3、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驾驶人能当场纠正或者安全隐患危害性不大的,如晴天雨刮器失灵、白天前照灯不亮、白天反光标识反光度不够,应提示驾驶人及时配置安全设施或维修,消除违法行为,不建议进行处罚。对于驾驶人不能当场纠正且安全隐患较大的,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驾驶人及时消除违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