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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贺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组织相关股、室学习宣传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罗刚 2016年5月13日9:26

  4月7日,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决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自4月11日起实施。5月11日,贺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接到《决定》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股、室立即组织学习、宣传,严格做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工作,切实督促落实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

  《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决定》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申请进行了调整,变更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实行“先照后证”政策,同时删除后文中办理工商手续的条款;二是《决定》将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时需提供“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三是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将责令限期整改的违规行为由“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四是明确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有关规定。其对车辆技术性能及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的要求都已有明确规定;五是删除货运车辆技术管理的章节以及不按规定检测、维护车辆,擅自改装车辆的违规处罚条款,此部分规定移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可依照执行;六是《决定》增加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的条款,规定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此次修改是对现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一次完善和补充,有效的将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融合,有利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的开展及货运市场秩序的维护。

(责任编辑:张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