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7日,常德汉寿籍驾驶人饶某因未随身携带行驶证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交警部门现场查处,为逃避交警部门的处罚,该驾驶人擅自修改交警部门开具的“强制措施凭证”,试图瞒天过海,却始终没能逃过交警的“火眼金睛”,被依法处以1950元罚款。
3月1日16时许,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一中队民警陈定洋在武陵阁区域开展执勤工作时,一辆号牌为粤MLCXXX的红色小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拦停该车辆后,发现驾驶人饶某并未随身携带行驶证,且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已经过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规定,民警当场对其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要求饶某于15天之内到大队接收罚款处理。
出乎意料的是,3月7日上午,饶某手持强制措施凭证来到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时,一口咬定民警应该撤销对其开出的罚款决定,并示意民警查看其办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面显示保险日期始于2016年3月2日,且其强制措施凭证日期也显示为3月2日,据此饶某坚持认定民警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民警赵娟耐心的对饶某进行安稳,并接过其凭证进行仔细查看,通过翻看案卷、询问执法民警及调阅执法记录仪视频,终于发现了问题所在。在铁证如山的高清执法记录仪视频面前,饶某终于低下了头,承认了自己非法修改执勤交警开据的“强制措施凭证”的事实。
原来,在饶某接到处罚的第二天他便赶紧办理了保险,随后用笔将强制措施凭证上的日期3月1日改成了3月2日,企图瞒过民警,但这一切都没有逃过执勤民警的细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