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撞人后逃逸,本以为可以逃脱罪责,不想九江县交警根据车祸现场遗留的车碎片,很快就找到了他。2015年12月1日经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明执行逮捕。
今年2月21日19时50分许,李某明驾驶赣GR5206轻型普通货车为节省时间到其丈母娘家去,就打算走车流量少的九江县沙阎路转东泉路上高速,当车辆行经沙阎路崩岸李家路段时与同向由南向北,邱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受伤,事发后,紧张的李某明驾车逃离现场。
行人报警后,九江县交警经现场勘查肇事车留下的保险杠碎片,及现场目击证人反映的情况,立即兵分四路历时四天找到肇事者李某明,经对其做大量工作及摄于法律的威严,2月25日李某明在其妻子的陪同下,到九江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月26日,办案民警在德安县城找到李某明当日驾驶的车辆,经与现场遗留保险杆碎片对比,确定该车为肇事车辆。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伤者邱某已构成重伤,九江交警大队以李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日,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李某明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