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常德市石门县籍驾驶人李某因涉嫌“两宗违法”,被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8月31日,该县交警大队壶瓶山中队中队长邓德圣、指导员郭鑫带领民警和协警在辖区开展货运车辆专项行动。下午6时许,当民警巡逻至石门县壶瓶山镇泥沙居委会路段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湘J75**3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异常,指导员郭鑫随即打手势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在例行检查中,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但该车驾驶人李某没能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证明,民警当即指出其违法行为,因李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向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依法将湘J75**3号中型自卸货车扣留至壶瓶山交警中队停车场。
在对当事人进行问询时,民警通过其身份证号码,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得知李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所驾中型自卸货车与其准驾车型明显不符,其行为违反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相关法律法规。
家住石门县东山峰二分场黄塔队的李某对准驾不符和未携带行驶证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根据李某的违法事实,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李某合并处罚款1050元、驾驶证记13分的处罚,并报请县公安局对李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