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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手 五方面突破城市配送破冰解难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14年2月13日8:35

  城市配送车型混乱、通行受阻、停靠难、服务差、运力结构不合理……这些长久以来制约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即将得到有效解决。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日前,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推动城市配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改善城市配送发展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更好地服务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车型标准化

  针对城市配送车辆非法改装、客车载货、“大吨小标”等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牵头起草了国家标准《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通知》明确提出了城市配送车辆应符合这一新国标,采用封闭、厢式、罐式等装置,实行无裸露配送运输。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城市配送专用车辆,还应当配备全程温控车载设备。鼓励城市配送运输经营者使用出厂已装备起重尾板的车辆。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城市配送车辆标识化管理。

  促进通行便利化

  针对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控政策不完善、车辆进城难和停靠难等问题,《通知》要求各地综合考虑城市配送需要、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保证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科学制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对从事生活必需品配送、从事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配送业务、开展共同(集中)配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规模较大的网络型零担运输和快递企业、自有大型配送中心的运输企业等7类企业,优先给予通行便利。

  同时,《通知》要求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限制措施,推行城市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和分类停车管理。

  强化运力需求管理

  针对城市配送运力结构不合理、资源配置不科学等问题,《通知》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城市配送运输需求的调查工作,制定城市配送车辆运力调控计划,引导城市配送企业调整运力结构、配置运力资源。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以运力调控计划为重要依据,不断优化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

  改善配送运输服务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城市配送运输企业加强与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合作,鼓励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应用,积极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各地组织开展城市配送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按照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总量控制的原则,发展货运出租汽车。

  完善管理协同机制

  《通知》明确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管理工作协商、协调、协同机制,强化资源共享与执法联动,落实政策措施。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各自实际,联合制定本地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值班编辑: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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