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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省高速公路禁止“黄标车“通行自2014年11月1日实施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雷在金 房楚晴 2014年10月30日10:55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2014年10月15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主要内容为:一是黄标车是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托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二是限行区域和时间: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省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区域内全部限行黄标车;三是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处理。

  在此,省高速总队二支队沂源大队民警提醒广大“黄标车”驾驶人,自2014年11月1日起,不要驾驶“黄标车”通行高速公路,以免受到处罚。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