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河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将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车辆救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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