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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出台意见 助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韩鹏 2013年10月17日15:31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拥堵、公共交通供给能力不足、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日益突出,10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

  因地制宜优化换乘 方便群众日常出行

  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增强公共交通要切实提高供给能力和服务品质,优化换乘条件,坚持把改善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重要原则。注重绿色发展,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公共交通系统,加快老旧车辆更新。

  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建设实施方案,突出公共交通在城乡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要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科学衔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际公共交通、城乡公共交通的协调发展,推进公共交通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加大政府投入 推动城乡客运公交化发展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府部门要加大投入,对公共交通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2015年12月31日之前新购置的用于城市内运营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公交站场运营用地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落实对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电价优惠。同时,推动城乡客运公交化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模式、服务标准、票价、扶持政策,对农村客运线路实行公交化改造。

  完善补贴机制 保障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要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公共交通补贴机制,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对公共交通实行低票价制,充分利用价格优势,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和运行效率。对企业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补贴。

  保障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与企业社会效益相关联、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保证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

  5年时间 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

  《意见》提出,用5年时间,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同时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并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市区人口300万人以上的城市,基本建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轨道交通和快速公共交通系统(BRT)适度发展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8标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市区人口100-300万人的城市,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5标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以上;市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城市,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2标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0%以上。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网络初步形成;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不低于15公里/小时;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绿色环保型公共交通车辆快速发展,新增公共交通车辆全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的比重达到60%以上;对中心城市周边县(市)实现公共交通适度延伸,提高覆盖率,满足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要求。

(值班编辑: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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