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保证证件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办法(试行)》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届满前60日内,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道路运输证换证申请后,将对经营者的许可条件进行核对,并结合当年度车辆审验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于1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
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届满60日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在省、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服务网站上集中公告。公告60天后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证件,发证机关将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