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3日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草案)》开始公开征集意见,草案规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管理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草案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对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综合素质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管理机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应当抄告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
草案规定,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