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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酒驾等记录者禁驾客运车
来源:中国交通报 2012年7月17日8:28

    日前,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联合制定《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简称《规范》),明确规定,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规范》明确,拥有10辆以上(含10辆)营运客车的客运企业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客运企业要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并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和上岗后定期培训制度。

  为严格落实驾驶员休息制度,《规范》规定,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两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长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此外,非营运性车辆严禁作为客运车辆从事经营。

  对于违规违法企业,上海市交通、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将从严处罚,并将违法信息纳入企业诚信考核,依法限制违法次数较多的企业发展,直至吊销其经营资质。

(值班编辑:梁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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