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运输网 >> 道路客运 >> 地方动态 >> 正文
[湖南]常德澧县宣判第十起醉酒驾驶案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何浩 傅祖军 余新华 2012年2月21日13:28
  近日,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2011.10.14”死亡交通事故的醉酒驾车者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判决的还有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宋某、王某、汤某、王某某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2011年05月01日“醉驾入刑”以来,澧县判决了十名醉酒驾车者。

  2011年10月14日,刘某醉酒后驾驶湘JJD73学教练车沿澧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澧县金丰和路段人行横道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沈某撞伤,经澧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且驾车在斑马线遇行人在通行时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刘某事发后投案自首,主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法院审理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年08月15日,宋某饮酒后驾驶湘J6679A号车,王某酒后驾驶湘J71071号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宋某、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54.6 mg/100ml、146.6 mg/100ml;08月24日,汤某饮酒后驾驶云A555VJ号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90 mg/100ml;09月01日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J7BL89号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自身轻微伤害,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40 mg/100ml,四人均为醉酒驾驶,均被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人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但四人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交警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值班编辑:郭艳超)
最新通讯员新闻
信息检索
关键字
类  型
新闻阅读排行
本日排行
本周排行
本月排行
更多>>运输刊物订阅
更多>>精品车辆
新闻回顾
更多>>专题新闻
更多>>通讯员列表
更多>>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