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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2011年9月29日1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产生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普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管制度,努力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道路货运车辆源头治超的基本原则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治理。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作为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点。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法规体系,赋予运管机构必要的执法手段,为货运源头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为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

    三是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载车辆堵在运输源头。
  
    四是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在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现象的同时,积极增强服务意识,千方百计为车主、货主排忧解难,切实保障和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保证运输源头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是坚持货运源头治理与道路货运市场管理相结合。要把运输源头治理作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的有效载体,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管理手段,取缔非法运输,建立货运市场诚信考核体系,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扎实推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明确的工作措施及要求,将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作为监管重点,切实推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一)明确并公开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和确定货运源头单位,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采取驻点、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二)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档案,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加强运管机构源头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运管执法人员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

    2.通过驻点、巡查等有效方式,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责令纠正,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对违规装载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员、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4.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秩序,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协助货运源头单位维护好市场运营秩序。

    5.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联动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信息要及时抄告给同级运管机构。抄告内容应包括违章车辆牌号和道路运输证号、违规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违规车辆所属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简要描述及处罚决定等事项。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大非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和企业跟踪处罚力度,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及时反馈公路管理部门和治超工作机构。

    (五)实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科学、准确、完整的信息报送体系,对查处的违法装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按月报送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对外省(区、市)籍车辆至少每半年向相关省通报一次,相关省(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货运源头治理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加大力度,周密安排,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制订出台货运源头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为源头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宣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二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使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明确其责任义务,提高合法经营的自觉性。三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和制作标语等多种形式,使社会各个层面深入了解货运源头治理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为源头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工作,源头治理所需经费应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从成品油消费税等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的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和经费补助,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四)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货物装载视频系统。同时,要加大源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道路运输IC卡系统建设力度,加快治超信息系统和货运车辆管理系统部省站联网管理工作步伐,尽快实现治超信息系统与货运管理系统之间的链接,实现路面执法信息、营运车辆管理信息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交换和共享,为强化货运源头治理和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联防联治提供科技保障。

    (五)切实落实治理责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源头治理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实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治理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源头治超执法人员要参加执法培训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实施源头治超执法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要组织开展培训,重点学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货运源头治理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源头治理工作中“三乱”现象的发生。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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