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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发布城市公交行业公约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2011年6月28日10:28

    为了增强广州市城市公交行业经营活动的自律管理、引导我市城市公交行业诚信守法、树立行业新风,保障公交行业利益,我会制定了《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城市公交行业公约》。

    经市交委、客管处和公交企业六次征询修改后,我会于已于5月25日召开三届九次会长办公会议对公约进行审议。现将审议通过的行业公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城市公交行业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广州市城市公交行业经营活动的自律和监督,规范经营,维护市民和公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城市公交行业诚信守法、树立行业新风,遏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促进广州市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广州 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交企业(下称公交企业),均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城市公交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约细则

第四条  公交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交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是公交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也是公交行业利益的代表者。公交企业对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等,有异议或其它困难的,可寻求协会帮助,由协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或反馈意见,以求妥善解决。

第六条  公交企业要以国家三部一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为指导,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参与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和经营,不得允许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线路经营。

  公交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员工严格遵守“热爱本职、遵章守纪、情系公交、安全正点、文明驾驶、热情服务、车容靓丽、爱车降耗”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承诺。

  公交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加强对其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

第九条  公交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机构和安全运营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

第十条  公交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管理,有效保证员工自觉遵守行业公约,自觉维护客运公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形象;把关爱老弱病残和需照顾人员、规范服务作为人文关怀和构建和谐车厢的重要内容,打造公交人文服务品牌。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开展和推进企业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保险、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等合法权益,不拖欠员工工资,努力构建员工队伍和谐稳定。

十二  公交企业应不断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水平,关心员工的心理健康,正确处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在购买燃料、材料、车辆、零配件及相关配套物资时,应依法依规履行经济合同,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合同款项支付时间,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足额支付款项。

十四  公交企业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设立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必要时,可使用部分风险准备金支付约定的各种款项。

公交企业具有非营利性,政府定期发放补贴。如政府补贴未能按时达帐,协会应向公交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协助公交企业落实补贴的发放。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全市公交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是公交企业立企之本。

第十六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公交企业,协会经考核后,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在协会网站、会刊给予公交企业通报表彰,提供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证明;

(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诚信企业有关政策及公共资源分配的适当倾斜。

考核细则参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考评实施方案》实施。

十七  协会有权对不遵守公约的公交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

(一)以行业协会的名义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公开检查。

(二)对每季度交通事故超出交委核定的5 /百车以上事故率的企业,在广州交通信息网予以曝光。

(三)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缓受理该公交企业申请新开公交线路、新增公交运力等业务

第十八条  本行业各公交企业不分企业性质、规模大小,在经营活动中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问题、产生矛盾,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在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协商解决,不得采取不正当措施进行恶性竟争,给行业造成损失。

 

第四章    

第二十  本公约于2011525日经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三届九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值班编辑: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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