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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五项措施规范旅游客运包车安全管理
来源: 方松年 王仁喜 2011年9月1日17:10

  针对旅游客运包车市场中存在的旅行社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异地经营的外地车辆、挂靠车辆,以及车辆承运人低价竞争、车况不佳、部分旅游客运公司管理松懈和驾驶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隐患和问题,黄山区交通运输局、旅游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区旅游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工作。

  规范旅行社用车行为

  1.使用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合法营运资格车辆要求为经营者经省或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且配发《道路运输证》,具有市际或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牌)。2.使用证件合法齐全的车辆。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或签订租车合同时,应当检查车辆是否具备“三证一险”(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标志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为旅客投保的达到全市行业自律标准50万的承运人责任险)。客运经营者应向旅行社提供合法、有效的“三证一险”证明材料,旅行社也应当向客运经营者提供“一证一照一险”(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旅行社责任险)等合法、有效材料,且双方应签订合同并报区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备案。3.使用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旅行社应按旅游合同约定等级标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车辆,不得无故更换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

  规范客运经营者供车行为

  1.执行包车指导价。旅游包车要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包车行业指导价(指导价主要是根据不同车辆装备等级和车型标准,以线路、里程或工作车日测算)。包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以降低安全保障能力和客运服务质量而降价竞争。2.明确供车信息。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包车合同明确经营单位、当班驾驶员、车辆技术等级、车型等级(大型、中型或最低座位数要求),车辆装备条件(包括空调、音响、电视)、车辆新度系数(车辆首次登记日期),车辆责任险种类及保额等内容。3.规范包车合同和包车发票。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确定线路提供服务,并如实地在包车合同或包车发票中规范填写起始地、目的地、运行线路、起讫日期。4.为合法旅游经营者提供车辆。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除自行组织包车外,不得与不具备从事组客业务资格的“黑社”、“黑导”签订包车合同,从事包车客运业务。

  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1.优化运输服务。旅行社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用车的安全责任,拒绝使用不合法及证件不全的车辆,切实从源头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2.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3.规范使用行车监控系统。旅游客运包车经营者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确保完好、正常使用,并通过GPS分平台加强对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监控。4.切实抓好安全培训。旅游客运包车经营者要抓好从业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驾驶员须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5.及时、足额为旅客办理承运人责任险。

  强化旅游行业自律

  1.开展优质服务评优活动。制定旅游包车“优质服务”标准,每年开展一次旅游客运包车“优质服务”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质服务”旅游包车,由交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优质服务标志”,并给予通报表彰。2.鼓励建立优惠互助的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在运力充裕时,用车合作单位租车可享受供车合作单位的价格优惠;供车合作单位在节假日运力紧张时,应优先保证用车合作单位运力供应。3.建立行业诚信档案。旅游、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旅行社、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其车辆的不良信誉档案,用于记录违法违规及不守诚信的行为。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旅游、交通运输等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旅行社使用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车辆、不按旅游合同约定标准为游客提供车辆运输服务等6种违规违法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行政处罚。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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