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2日,江苏丰县发生一起校车侧翻事故,造成15名小学生死亡。据报道,事故原因是校车司机为避让行人而致校车侧翻落水。
现实生活中,如果因行人交通违法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15%交通事故因行人违法
据相关统计,国内交通事故中超过15%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造成的。其中,一些人存有这种观念——机动车不敢撞行人和自行车,于是抱有侥幸心理,贪图方便,故意不遵守交通规则。
2011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提出:“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负全责”,这似乎令行人违法有恃无恐,其实这是对此条规定的误读。这条法规是这样详细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若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并非都是要机动车负全责,而是根据双方过错情况确定责任分担。这一规定确实是倾向于保护行人的利益,也是出于交通事故中往往行人一方受损害较大的考虑。然而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行人违法导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也同样遭受巨大损害,此时机动车一方是否可以向行人主张损害赔偿,目前立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
行人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立法规定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仅是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学术界对于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还存有争议,但现在普遍的观点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因行人违法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案例。此次江苏校车事故的具体原因尚在调查之中,现在还不能妄下断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案发道路的具体情况;二、行人是否违反了应遵守的交通规则;三、如行人存在违法行为,与校车事故发生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行人民事责任需分情形认定
第一种情形是行人违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机动车损害,行人自身未受损害,机动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9条 “紧急避险”的规定,要求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违法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行人违法致使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行人遭受损害,机动车未受损害,此时对于行人一方的损失,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向机动车一方索赔。第三种情形是行人违法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双方均有损害的,对于行人一方的损失,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向机动车一方索赔,但对于机动车一方的损害,是否可以向同样受损害的行人进行主张,现有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况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机动车上第三人如果因行人违法发生事故而受损害,这时的责任分配问题比较复杂,受损害的第三人能否依据侵权责任法直接向行人主张侵权责任,取决于行人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行人违法行为与第三人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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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违法治理需多管齐下
行人违法致交通事故频发,如何从源头治理已是当务之急。从立法上来说,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对行人施加相当的过错责任,以引起行人文明交通的谨慎注意性,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同时,应加强遵守秩序的宣传教育,提高行人交通安全的意识。此外,交通设施不断完善,道路设计日臻科学,也是解决行人交通违法的重要手段。石景山区法院 李青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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