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是甘肃法治进程稳步推进和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现的一年。这一年,紧紧围绕保障民生,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甘肃省林业生态保护条例》、《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并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旅游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这些法规与广大民众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本报选取其中事关民生的重要法规予以盘点,与广大读者一起重温这些法规,提醒民生维权不忘民生法律,一起为民生法治助力。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将培育新型农民摆上突出地位
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条例把培育观念新、讲文明、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放在了基础性、战略性的突出位置,细化了农民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增强了农民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明确规定,农民教育培训应当采取定点集中、现场示范、参观考察、进村入户、订单培训、定向培训、顶岗实习、校企联合等方式,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农民创业能力教育培训的同时,兼顾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创新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现代数字化教育培训手段,大力开展农民教育培训。
条例明确了农民教育培训资金来源与使用,健全了农民教育培训资金投入机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推广、扶贫和移民安置、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民教育培训。针对该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普遍存在的条件差、培训设施不足和培训教师缺乏的实际,条例要求各级政府有计划地投入资金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实训条件,改善培训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提升培训能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点评】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但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低,农村经营人才奇缺,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缺少技能,这些使得农民教育培训计划迫在眉睫。
据有关方面的统计,甘肃现有农村劳动力1277.56万人,农业从业人员727.57万人。从业人员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8.14%,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7.03%,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占14.41%。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7.2%。全省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系统接受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劳动力不到5%,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农民教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推动全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农民教育培训质量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通过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提升农民素质,让农民带着技能打工,可以明显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
5月31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保障人民群众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全省人民身体素质的角度出发,对全民健身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在与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密切相关的体育设施、健身指导、安全要求和各级政府对全民健身所需的经费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规定,全民健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体育特长班,发展传统体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向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公共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住区,应规划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用地。公共体育设施应向社会开放,每周不少于5天,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要延长开放时间。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全民健身场所,应当逐步向公民免费开放。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照常向学生开放。
【点评】我省市县一级财政基本上没有全民健身专项经费,全民健身场馆建设和购置器材所需费用主要靠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撑,而组织开展健身竞赛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补贴公益性体育场馆运行成本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统计显示,我省体育场地面积人均占有为0.76平方米,比全国人均1.03平方米少0.27平方米,且分布不均,向群众开放的体育场馆就更少,有近三成的群众因为缺少方便的场地而未参加健身活动,各类人群的体质合格率分别低于全国平均值的21.5和3.3个百分点,成年人的体质衰退时间有所提前,部分人群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有下滑趋势。
全民健身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关系民生的事业。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关注民生,用法治保障民生的一项有力举措。它是我省第一部专门对全民健身系统全面的立法,是全民健身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对促进全省人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增强公民健身意识,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侧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针对大量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用人单位规避履行义务,拒绝或拖延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现状,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作出了突破性规定: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这就极大地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符合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依据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等待遇低的实际,条例依据劳动合同法作出了符合实际的规定,保障这部分职工享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这在全国集体合同立法中也具有一定前瞻性。
工资收入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内容。条例列专章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加以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就双方开展工资协商的主要依据和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有利于推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保障职工享受企业发展的成果。
【点评】目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拖欠工资、劳动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医疗、养老保障等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的现象时有发生。集体合同制度,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保障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推举协商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让困难群众“应援尽援”
7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群体,可以免于接受经济状况审查,先行享受法律援助。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外,条例还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均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努力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点评】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扶贫济困的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体现,是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困难群众援助范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强化应急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及法律责任均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同时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火灾、中毒、传染性疾病、交通事故、洪水、地震、溺水、触电、烧伤及紧急疏散等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并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办法同时要求,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在灾民临时安置场所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干预服务站点,配备必要的公众信息传播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规范使用;应当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点评】我省是一个各类突发事件频发的省份。目前,全省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应急管理体制不明确,机制建设不完善;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社会广泛参与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机制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等。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制定出台,无疑是我省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意味着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办法对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9月29日,《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于保障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细化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内容,对国家宗教事务条例中的有些内容按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表述,并针对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情况和我省的实际,主要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条例还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和支配。各宗教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
【点评】甘肃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省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大宗教俱全,信教群众约34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15%。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政策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了有效保护。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和我省宗教工作实践的发展,全省各地在实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和规范的问题,普遍要求制定我省宗教事务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同时,针对我省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综合性的行政法规也势在必行。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是我省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是全省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依法管理全省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9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以切实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主线,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
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社会救助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条例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惠普性,规定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
为从根本上保证学校设置规划的落实,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居民区每1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2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
【点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明显,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对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问题反映强烈;教师的培训、管理、收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等。
本条例的颁布施行是适时的、必要的,是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省义务教育在法制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它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安全问题实行零容忍
11月24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社会普遍关注的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层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机动车在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时应让行。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机制。
【点评】校车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监管不力、运营失当,几乎在每次校车安全事故中都有体现,孩子的鲜血在不断拷问校车的安全制度。只有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才更能引起人们的重视,便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省在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专设条款就校车安全问题进行规范,意味着我省将保障校车安全上升到法制层面进行考量,通过建立完善校车交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复杂化、尖锐化和群体化特点,以往传统、单一、各自为政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我省“三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了调解资源,强化了调解职能,形成了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科学方法。这一机制可以让老百姓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纠纷,也让老百姓有了说话的地方,实现了所受理的每起交通事故从勘查、认定、调解到理赔、确认、兑付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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