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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出新规
来源:现代交通报 赵璞 韩鹏 2011年11月2日9:36

    为规范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生产安全,日前,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的组成、运营、管理及维护,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和技术支持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界定。 

    记者了解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是利用全球定位技术对道路营运车辆运行动态信息进行远程实时采集、传输,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时监控管理的信息系统。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包括: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应用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和直接接入省平台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在操作流程上,省平台是全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动态信息汇集、传输和应用的统一平台,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职责运用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信息监控应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道路运输企业作为监控主体,运用省技术服务平台全面负责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向省技术服务平台发送数据(包括位置、时间、速度和超速及疲劳驾驶等违章和报警信息)应实时、准确、完整传输。 

    《办法》要求,山东省从事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均应安装和使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其中卧铺客车应安装使用符合《山东省营运卧铺客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技术要求》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同时,《办法》将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信息监控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道路运输企业所属应入网车辆每月平均入网率达不到90%,正常运行车辆每月平均在线率达不到90%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道路运输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整改涉及的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收缴其道路运输证。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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