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起,《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开始执行。按照新标准,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达28万余元,比以往增加2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公安厅、省高院、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四部门每年将根据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等情况调整一次赔偿标准。今年的赔偿标准和去年的相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4367元,增加1214元。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以20年。按这个标准来计算,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赔偿金标准为287340元,比2009年的标准高出24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