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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中央财政对城市公交等补贴按年结算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2010年2月8日15:12

    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联合明确,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每年4月底前财政部将上年度油价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到各省(区、市),6月30日前拨付到受益对象。

    据中国交通报2月8日报道,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两个《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成品油价格补助。两个《办法》明确,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每年4月底前财政部将上年度油价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到各省(区、市),6月30日前拨付到受益对象。

    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两个《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和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两个文件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城乡道路、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

    两个《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央财政补贴的补助对象。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是指除国际客运、大陆与港澳台间客运、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外的岛际和农村水路旅客运输。其中中央航运企业集团所属经营者由交通运输部认定,其他经营者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两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启动补贴机制的价位水平。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每吨汽油高于4,400元、每吨柴油高于3,870元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时,增加补贴;当成品油价格下跌时,减少补贴。

    两个《办法》进一步确定了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480元、柴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070元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对城市出租汽车司机的临时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55%;汽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480元、柴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070元的部分,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65%。地方负担的出租汽车临时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两个《办法》要求,每年2月15日之前,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省级 (0)(0)评论此篇文章

    其它评论发起话题相关资讯财讯论坛请输入验证码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后于3月15日之前上报交通运输部,中央航运企业集团有关统计数据直接上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数据,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已经委托部科学研究院开发了“燃油消耗量统计申报系统”,客运经营者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可直接在网上对城乡道路客运用油量逐级进行统计、审核和上报。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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