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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共汽车站点不得有偿冠名
来源:江西日报 魏星 2010年11月29日10:34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对客运车、公交车、出租车和货车等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不得有偿冠名。

  明年起出售公交站台名违法

  公交公司出售站点“命名权”,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对于这一行为,百姓有怨言,媒体有报道,但依旧无法改观。

  百姓的呼声,终于在《条例》中有了响应,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加了一个补充规定: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不得有偿冠名。

  此外,还规定: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将被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车异地经营最高罚款3000元

  该《条例》提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后180日内投入营运。

  对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据悉,异地经营行为指的是,到注册地以外地方接生意。

  而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以及不按照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的行为,将被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驾照培训恶意压价最高罚款2000元

  该《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监督投诉电话。并按照公布的工时定额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虚报维修项目和费用。

  同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异地培训。不得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教学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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