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都县运管所给运输企业只颁发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却不颁发营运证,对企业申请的客运班线也不予许可,理由是运力过剩,因此引发官司。而衡量班线运力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是“实载率”,但这一数据却因无法“证伪”而备受争议。业内人士称运管部门作被告增多的背后是“实载率”论证不透明,建议引进第三方参与评估或召开听证。
申请班线被拒企业状告运管所
今年3月25日,郭亮等15人向宁都县运管所(以下简称县运管所)提出申请,要求该所许可其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4月21日,县运管所作出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该公司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营范围是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设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
随后,郭亮等人向工商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为宁都黄石镇合众成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成公司”),郭亮为董事长。
5月17日,公司向县运管所递交申请,要求该所许可经营宁都县黄石镇罗尾村、大洲塘村等5地至宁都县汽车站的5条班线的客运业务。同日,县运管所向公司送达一份告知书,告知公司申请的5条班线,需科学论证,若符合市场需要,且达到班线开通条件的,将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许可。
6月9日,县运管所以该许可事项情况复杂为由,延长10个工作日。
15日,郭亮再次向运管所提出申请,要求配发车辆营运证,却遭到拒绝。
更让郭亮难以理解的是,6月24日,县运管所以该公司申请的班线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为由,作出5份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对公司申请的班线不予许可。
“上述5条班线运营由宁都县长运公司经营,运管所不批准我们的申请,这不是明显的垄断行为吗?”对运管所的这一做法,郭亮和股东们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6月28日,一纸诉状将县运管所告上法庭,要求责令运管部门变更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期限;撤销运管部门作出的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责令运管部门为公司的客车配发车辆营运证。
是否运力过剩“实载率”遭诟病
法庭上,县运管所辩称,合众成公司申请的5条班线,有充分证据证明现有运力过剩,该所不予许可公司申请的班线,是为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是否增加运力,需求说了算。”9日,宁都县运管所副所长谢品三向记者作了详细解释:衡量一条班线运力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实载率”,即一辆车实际载客的数量。根据有关规定,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县内班线线路,不再新增运力。
如何保证实载率数据的公平、公正呢?谢品三表示,这会根据运输企业的记录、车站工作人员的统计、多级运管部门的抽样调查等进行综合认定。
不过,此前当地曾有一位车主表示,对客运班线实载率情况要认真进行核实论证。他解释说,若碰上当墟日,客流量肯定就上去了;相反,如果碰上天气不好等原因,客流量可能就下来了,因此抽样调查还需要结合实地调查了。
真正引起争议的是,对于实载率的统计,是否需要引进第三方参与评估,如对实载率的统计持有异议,是否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得到了宁都县运管所支部委员会书记夏楠的确认。
本案中,郭亮坚称公司申请的5条班线根本就不存在运力过剩的情况,不发证是运管部门是故意设门槛。其依据也就是对于实载率的统计确实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一审被判败诉运管所已上诉
1、设定3个月临时经营许可期限无法可依
法庭上,县运管所强调,至于不给公司配发车辆营运证,是因该公司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原因,且未取得班线经营许可。
而对于给予公司3个月的临时经营许可期限,是遵照运管部门的一贯做法。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履行承诺,落实管理措施,三个月内足以完成。三个月后经考核完全符合要求的,则许可期限定为4至8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县运管所许可公司从事宁都县县内班车客运以及包车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设定其有效期3个月,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有关规定,只设定了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而并没有设定经营主体从事客运经营的期限。县运管所辩称,设定3个月有效期是依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及省、市运管部门的一贯做法,属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2、颁发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却不颁发营运证属行政行为违法
其次,县运管所以公司未能按照承诺书投入车辆,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取得班线经营许可证为由,拒绝向公司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营运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依照《道条》规定,道路运输机构许可申请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向申请人配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县运管所既然已许可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依法就应同时向公司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车辆营运证。
3、没有证据证明五条班线运力过剩
最后,县运管所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申请的五条班线运力过剩。
“现在,公司申请的5条班线,县运管所已认定有合法经营的主体在经营,且运力过剩。”依照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但县运管所未向法院提供该五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县运管所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申请的五条班线有合法的经营者,也不能证明该五条班线运力过剩。
8月30日,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是县运管所作的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设定的有效期为3个月的内容无效;二是县运管所拒绝为公司,投入营运的车辆配发营运证的行为违法;三是撤销县运管所作出的5份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据悉,宁都运管所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目前已上诉至赣州市中院。
建议引进第三方参与评估或召开听证
采访中,夏楠向记者抱怨道:“现在,运管部门当被告越来越多了。”
数据显示,宁都作为赣南人口大县之一,去年全县乡村公路总里程达2163公里,已完成县、乡、村公路网络无缝全覆盖。
随着农村客运市场的发展,该县一些较大的行政村也开通了客运班线,一些车主申请开通(乡)镇村班线,如果运管部门不调查实载率等情况,就同意他们的申请,不仅会造成运力过剩,而且易带来一些恶性竞争。如果根据实载率等综合认定,不给予批准,车主肯定会起诉运管部门的。目前,法院对此的判决也不一。
有关专家称,正是由于“实载率”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是否需要再新增运力,因此,为了杜绝“暗箱操作”和“钱权交易”,引进第三方参与评估、召开听证会仍然很有必要的,他能使有关部门的决策更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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