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会同包括自治区交通厅在内的10个有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于日前正式向社会发布。《暂行办法》明确在自治区内设立统一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招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自治区交通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这种交通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是否顺利,将对交通建设目标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随着《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招投标信用体系的完善,“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的形成,将对自治区交通招投标市场起到进一步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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