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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客运班车私下炒卖合同无效车主可通过法律途径挽回部分损失
来源:金华日报 严志亮 2009年12月23日10:56

    12月17日上午,婺城区的一位班车车主,找到了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伟荣。“你们这转让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叶伟荣告诉车主,合同无效后,这笔交易也就无效。

    近几年来,婺城区汤溪、罗埠等地,很多持有闲散资金的村民想从事道路运输业,在不能取得合法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情况下,就按“黑市规则”交易获得经营权。这位车主与另外两位合伙人几个月前,从前任车主手里,以62万元的炒卖价“转让”了一辆金华至罗埠的班车。按照市政府出台的补偿政策,这辆车在签订停运协议后,获得的补偿款是37万多元,再加上提前签约的奖励金8万元,他能拿到45万元左右。在说明情况后,律师建议,车主可以先与政府签订停运补偿协议,之后诉诸法律,向前任车主提起诉讼,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在经过咨询后,这位车主还得知,在此次市区城乡公交统筹工作中,市政府有规定,凡是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减免。于是,他决定签完停运协议后,就开始走司法诉讼的程序。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像这位车主这样寻求司法援助、向前任车主讨回经济损失的,目前在农村客运班车车主中并不多。“怎么讨呀,万一官司打赢了,人家没钱还怎么办?”还有些车主拉不下情面打官司。

    相关人士分析,现有的农村客运班车都是一车多主的运营模式,一方面可能很多前任车主目前还是股东之一;另一方面,很多现在的班车车主与前任车主都是老乡、亲戚朋友关系,提起诉讼又碍于情面。但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是一种公共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无偿提供,经营者享有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经营者不得私下转让。班车转让行为本身不合法,转让合同更是无效的。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时,还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合法地拿回自己的利益。而且在几年前,这样的案子已有成功的先例。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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