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中明确了‘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这是湖南省首次明确以推进农村道路运输发展为重点。”今天上午,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邹和平发布了新修订的《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局长谭衡鸣介绍,新《条例》以人本为宗旨,增加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途中因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车辆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由此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还票款的差额部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客运站经营者不得在发售客票时强行搭售商业保险等。
谭局长表示,《条例》全面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秩序。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终止客运服务,班线经营者擅自停止班线经营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七日在班线线路各站发布公告;同时,《条例》还规范了道路运输部门的执法行为,如《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正常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扣车。
据介绍,新《条例》的适用范围是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原《条例》于1995年实施,距今已14年。这期间,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快速,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与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相一致;同时湖南道路运输市场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无法再进行有效调整和规范。
据了解,截至2008年底,湖南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8.5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2001公里,全省共拥有客货运输车辆412742辆,完成年客运量12.4274亿人次、年货运量9.88亿吨,分别占各种运输方式总量的94.3%、85.5%,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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