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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年限原则不超两年
来源:中国交通报 李黔刚 2009年1月14日16:46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交通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施工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管理,控制和减少公路交通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浪费,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该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取土、取石、弃土、拌和站、施工便道、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单位临时用房、架设线路和其他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意见》特别强调了临时用地原则与用地管理基本要求。公路建设性临时用地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占地数量,尽量使用荒坡、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认真贯彻耕地保护制度,遵照科学规划,采取改地、造地、复垦等综合措施进行土地恢复、改造。临时用地要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且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使用单位必须按政策规定对被占用的土地进行合法补偿或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专项复垦费。

    《意见》还对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各阶段工作要求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就临时用地的相关职责和任务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做到规范、科学、合理、节约使用临时用地,全面推动该省公路交通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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