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买了两辆电瓶观光车在合肥市沿河村至姚公庙间的道路上营运,被合肥市运管处认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提出异议。昨天上午,双方在市运管处进行了一场听证会。据悉,这是合肥市运管处近10年来首次接到被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申请。
据了解,徐某租住在沿河村,今年3月,他购买了两辆电瓶观光车在沿河村至姚公庙一段约2公里道路上运营,票价为一人一元,每天营收约100元。4月底,运管处接到群众举报,认为徐某营运非法,给予了其教育警告,并处以200元处罚。5月4日,运管部门又接到市长热线转来的群众举报,发现徐某仍在继续非法营运,经核查后对其开出3万元处罚决定。
徐某不服提出异议,昨天在合肥市运管处进行了一场听证会。会上,市运管处执法人员认为,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根据这一条款,执法部门可对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徐某代理人认为,徐某买的是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没有规定其必须要登记上牌,也没有规定必须有单位开具营运许可,该车并非营运在国、省、县道,而是在沿河社区与姚公社区自筹资金建立的内部通道,不适用于上述法律规定。沿河社区与姚公社区之间因修路公交车无法通行,两地间居民出行不便,徐某的营运也是便民。其代理人还提出,野生动物园也有类似电瓶车在运营,且收费达10元/人,并未见查处。
合肥市运管处处罚办主任刘荣彬表示,电瓶观光车经许可后一般可在限定封闭场内运行,像公园等场所在此范围,但徐某电瓶车行驶的道路属城市支线干道,因此被认定为非法营运。至听证会结束,徐某电瓶观光车是否属非法营运并未作最终决定。据介绍,最终决定将在7天内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