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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开展公路养路费专项稽查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浙江省临海市运管所 卢立浪 2008年4月28日10:19

    为进一步加大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力度,以查促征,以查补征,确保公路养路费应征不漏,浙江省台州市运管稽征处专门部署了今年公路养路费专项稽查工作。重点查处违反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使用伪造、涂改、冒用养路费票据和长期拖欠、漏逃养路费车辆(包括报停偷驶车辆),尤其是长期欠费的特权车和人情车。治理车辆外挂和驻点经营车辆,建立外挂车辆及驻点经营车辆档案。

    公路养路费专项稽查活动以县(市、区)运管稽征所、温岭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专项稽查活动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每次7天左右。市运管稽征处分别在4月份、9月份定期组织全市范围的专项稽查活动,并组织协调对各县(市、区)的交叉专项检查活动。各县(市、区)抽调分管所长或稽查骨干,组成重点检查小组,对全市各县(市、区)进行巡回重点交叉检查。为加强对养路费专项稽查活动的领导,市处还专门成立了专项稽查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

    对查处的违规车辆,将按国家和省有关养路费征收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3号、交通部等国家六部委局交公路发[2007]271号和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111号等文件,按以下政策处理:

    1、对于车籍地、养路费缴纳地、车主户籍地“三地”不一致的违规车辆,无当月养路费票据的,按浙江省的征收标准收取养路费或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养路费的滞纳金,并相应开具养路费票据或专项收据。

    2、按月缴纳养路费,但其缴费标准低于缴费地省定标准75%或缴费吨位明显不符合国家发改委《公告》的车辆,一律按浙江省标准补足当月不足部分的养路费,并开具专项收据,写明收费的事由;养路费包缴比例低于9个月的外省籍车辆,可以根据浙江省养路费包缴规定按10个月包缴比例补征差额部分的养路费;与国家统一票据式样不一致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视为无效票据,按浙江省标准补征当月养路费,并开具养路费票据。

    3、外挂车辆车主将车辆转回户籍地的(车辆牌照),核查上月缴纳养路费情况,若标准(吨位)不足的,按浙江省规定标准补征;若存在拖欠养路费的,按该车一个月应缴养路费的滞纳金征缴后,受理车辆入户登记。

    4、对其他违反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按《关于开展全省公路养路费专项稽查活动的通知》(浙交[2007]9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二阶段养路费专项稽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7]130号)有关规定处理。

    5、对超载补征养路费、核收养路费滞纳金、补征养路费征收标准(吨位)差额及包缴差额的养路费,统一使用“浙江省公路养路费专项收费票据”,在票据“事由”栏简要填明补征情况。

    稽查时,多种方式并重,充分利用“不停车稽查系统”,减少路面稽查工作,提高稽查效率。对本辖区内的车辆,采用计算机拷贝车辆信息及手机短信等电子化方式为主进行稽查;对外省籍长期驻点本地运输的车辆,采用以停车场、货物集散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源头稽查为主,同时发挥公路征费稽查站的作用,以稽查站为依托,实行流动稽查。

    同时,建立对驻点、外挂车辆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货运站场源头管理。执法人员进驻货运站场实行值班制度,对进出站运输车辆逐辆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做到货运车辆轨迹一目了然。同时通过张贴区别标志物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改变以往盲目上路拦车检查效率差且证据不充足的弊端,进一步增强对驻点、外挂车辆的稽查效果。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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