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山东省农村公路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在建设方面,要求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定额补助。在养护方面,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定了各级财政养护资金筹资标准,并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需求和财政状况,逐步增加投入。《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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