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运输网 >> 运输管理 >> 运管动态 >> 正文
[江西]瑞金交警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谢文俊 2008年11月26日16:31

    为加强大队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关心爱护民警,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一、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 大队在接到赣州交警支队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赣公交管办[2008]61号)文件后,黄锋常大队长立即召开了大队中层领导干部工作会议,会上,全面传达学习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赣公交管办[2008]61号)文件精神,他要求,大队办公室要及时在大队局域网上转发,各科、室、中队负责人在会后要及时传达到每一位民警,预防涉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严肃纪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涉警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发生。

    一是大队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89号),进一步提高认识。自即日起,大队民警非公务不得使用公务车辆,因公务使用公车的和跨县(市)执行公务的,必须逐级请示报告,并且严格遵守“五条禁令”、“三项禁止”等有关规定。各科、室、中队负责人要明确责任,带头表率,做到一级教育一级,一级管理一级,一级监督一级;

    二是驾驶警务车辆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无人民警察证的应持有警车准驾证),并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

    三是不准擅自用公车办私事或将警务车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凡未经请示报告,私自用车及外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由私自用车或派车人自行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大队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杜绝事故的发生。凡因公用车发生重大事故以上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者,须停驶检查,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五是下班后、节假日或休息日警务车辆一律停放在大队院内或中队,不得停放在外过夜(执行警务除外)。如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外发生被盗或损坏,由当事人承担车辆总额或损坏维修费用的全额赔偿。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最新通讯员新闻
信息检索
关键字
类  型
新闻阅读排行
本日排行
本周排行
本月排行
更多>>运输刊物订阅
更多>>精品车辆
新闻回顾
更多>>专题新闻
更多>>通讯员列表
更多>>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