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浙江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台州市交通部门对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作出新的规定。
对经营期满后继续申请的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配置与服务质量挂钩,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符合考核要求的方可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为:台州市区、温岭、玉环为6万元,临海为5万元,天台、三门为3万元,仙居为2万元。经营期限由8年调整为4年。
新一轮出租车经营权与车辆营运证不准流转,经营者因经营困难或身体等原因要求歇业的,允许按比例退还剩余经营年限的经营权使用费。今后不再按比例提取出租车行业管理费,由财政部门在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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