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将施行出租车管理条例,如有拒载绕道甩客等行为将被罚款
10月12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济南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就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包括总则、经营许可、经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
这一章主要规范了一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扩大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原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市区,修改后扩展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原条例只对巡游出租车做出规范,新条例也将网约出租车这种新业态行业规范和有序发展纳入调整范围,在经营资质、经营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是确立了客运出租车的发展定位。依据国务院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的明确要求,法规第三条确定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公众”行业发展原则,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需要强调的是:济南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规模”,这是个基本定位。
三是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体制。本条例规定济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或者职责分工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等行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等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驾驶员审查和车辆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客运出租汽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网信、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四是设定了鼓励性条款。主要是三个方面:即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加强智能化管理;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采用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第二章:经营许可
这一章是重点章节,主要规定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1、明确了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是关系到城市形象的服务性行业,从事运营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关系到乘客安全、服务质量和城市形象。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的要求:
一是规定了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批;同时规定,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
二是规定了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的条件,条例对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五个硬性条件,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三是规定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确保运营车辆安全、舒适,符合标准,规范运营;
四是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车辆和驾驶员所设定的条件,是针对巡游车和网约车两个业态的,规定条件是统一的,这样规定,是为了推进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减少行业壁垒和业态歧视。
2、明确了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市场退出制度。
一是对收回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对吊销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许可证情形作了规定;
三是对撤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形作了规定。
力求出租车市场环境开放、透明、规范,形成许可制度的闭环管理。
3、明确车辆经营权管理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对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新增作出规定。 “新增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二是对车辆经营权的变更作出明确规定。针对巡游车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十分关注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变更问题,为有效化解矛盾,体现公平,更好维护稳定,新条例允许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依法变更,具体规定如下:“存量经营权可以变更经营主体;变更经营主体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经营协议”。为更好规范经营权管理,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4、对莱芜区、钢城区出租车经营权和经营许可作出创制性规定。
莱芜区、钢城区共有1600辆巡游车,8家巡游车公司。其现有巡游车的经营关系与其他区县情况不同。巡游车车主和巡游车经营公司实质属于挂靠经营关系,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两区的巡游车车主强烈要求通过本次立法,规范理顺巡游车的经营关系,明确车辆产权和车辆经营使用权的归属,重新确认车主和公司的法律地位,改变现有挂靠关系,重新进行经营关系确权。为此,出租出管理部门首先对莱芜、钢城两区经营车辆进行确权:确权后车辆的所有权、经营权归属车主,经营许可归属公司,车主和公司可以合作经营。目前,确权工作基本完成,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对此,条例第十九条做出明确规定:“莱芜区、钢城区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可以与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巡游车经营;也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或者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前款规定的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受让、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经营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是出租车经营中的三方直接利害关系人。这一章主要对三个主体的权责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列举,要求经营者加强营运服务过程的管理,克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行业顽疾。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网约车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准入标准不合规不严格、价格机制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网约车经营者除了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第二十三条的特别规定: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五) 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做出上述特别规定,旨在维护两种业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驾驶员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绕行等。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的情形作了规定。
三是规定了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但在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等情形下,乘客有权拒付费用。
此外,将对聚合平台的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要求聚合平台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第四章:运营保障
这一章主要是规范市、区(县)及其相关部门在出租车行业发展及运营保障方面应当做出的行为。
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区、停靠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为出租车运营服务提供基础保障。
二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对举报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应当给予奖励。
三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因承担指令性运输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四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对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行为予以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这一章主要对政府有关部门就出租车行业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一是加强部门配合衔接。出租汽车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实施共享执法信息,共同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二是强调便民利民。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应当采用网上申请、就近办理、数据互通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三是完善服务质量监督制度。济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服务规范,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四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完善巡游车定价机制。依法对价格违法、客运出租汽车道路交通违法及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是依法赋予主管部门暂扣车辆和撤销经营许可的权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这一章主要对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
针对目前问题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驾驶员拒载、绕道、甩客、强行拼载等违法行为,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对于非法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实行“一案两罚”,在处罚驾驶员的同时,还对网约车平台违规接入派单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