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密钥管理规范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密钥管理规范》业经2023年1月9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31日试行期满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13日
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密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密钥管理,保障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 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城市公共交通IC卡技术规范》(JT/T978-2015)、《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办运〔2018〕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广东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等全国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作参与各方,应当遵守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的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以下简称“交通一卡通”)是指可用于交通运输领域,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实体卡、虚拟卡、二维码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
(二)本规范所称的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密钥(以下简称“一卡通密钥”)是指为实现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在全国消费互联互通和省内充值互联互通所使用的省级业务密钥。
(三)一卡通密钥按业务功能主要分为消费类密钥和充值类密钥两类,消费类密钥用于消费、清算等业务,充值类密钥用于充值、客服等业务。
(四)一卡通密钥存储于专用加密机和专用安全存取模块,其中专用加密机存储所有类别的一卡通密钥,专用安全存取模块仅存储消费类密钥。
第三条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密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严谨可靠、公平高效和社会公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行省内统一的充值类密钥和向交通运输部申领消费类密钥,并发放给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以及实施监管;省级密钥的保管和使用,委托省级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承担。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直接向交通运输部申领消费类密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密钥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当地一卡通密钥,并委托当地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具体保管和使用以及实施监管。
第六条省级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承担一卡通密钥的保管和使用工作,提供全省一卡通密钥的技术保障服务。
第七条地市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受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保管和使用当地一卡通密钥。
第八条运输企业及代理交通一卡通充值、售卖或收单等业务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与当地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的合作约定使用有关密钥。
第三章
密钥管理
第九条一卡通密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消费类密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申领并发放给各地使用;充值类密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行并发放给各地使用。
第十条专用加密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定制,按《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密钥管理技术规范》(见附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专用安全存取模块的消费类密钥由省级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统一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导入,发放给受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密钥管理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一卡通密钥,在本地自主开展票卡发行、充值、收单、客服等业务。
第十三条省级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为全省提供统一充值和清算服务,并且经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为当地提供交通一卡通发行、销售及线下充值服务。地市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不得在异地销售本地发行的交通一卡通及设立本地所属的线下充值网点。
第十四条一卡通密钥数据资料、管理资料和备份资料的保管以及恢复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地市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应制订密钥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密钥安全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情况。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地市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保管和使用密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抽查情况。
第十六条各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商用密码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本规范及《广东省全国交通一卡通密钥管理技术规范》,落实密钥的安全保护责任,确保密钥保管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密钥、撤销密钥的管理和使用。
(一)不按规定使用密钥或者未经批准将密钥转让给非授权机构使用的;
(二)各相关责任主体由于密钥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各责任主体在使用密钥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密码管理局及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商用密码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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