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27日印发施行。现将有关情况作一介绍,以利于学习贯彻。
一、制定的必要性
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快递市场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原则的指引下,近年来,邮政管理部门积极作为,加强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快递市场活力不断迸发,在扩大就业、拉动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作为快递市场治理必然内容的信用管理却存在短板。表现在:行业诚信意识不足;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尚未体系化;统一规范的信用档案有待建立;诚实守信的行业文化和风气尚需强化;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欠缺等。存在企业间对快件损失赔偿推诿扯皮、快递员分拣作业不规范等现象,甚至发生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员工盗窃快件内件等事件,既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行业长远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
依法推进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快递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完善邮政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消费关系的有力手段。制定《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实践性的地位与作用,通过《办法》明确行业信用建设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将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确保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一)起草经过
国家邮政局认真学习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将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放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研究做好顶层设计,力争在宏观上正确定位,在微观上构建具有一定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2015年,启动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先后到江苏、广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多次研究讨论,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选取天津、内蒙古、吉林、湖北、河南、浙江、陕西七省(区、市)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结合《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和相关操作指南,将制度安排付诸试点实践。2017年4月底,召集试点省(区、市)邮政管理部门召开座谈会,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结合试点情况对《办法》草案再次修改完善。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15年6月26日,国家邮政局向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书面征求对《办法》草案的意见。7月7日,召集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邮政管理局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7月13日,在上海召开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征求意见座谈会,圆通、申通、中通、汇通、国通、韵达、速尔、优速、快捷总部和顺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派代表到会并提出意见建议。2016年11月11日,组织天津、内蒙古、河南、浙江等试点省(区、市)邮政管理部门代表在京召开了座谈会,就《办法》再次听取意见建议。2017年7月19日至8月20日通过国家邮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拟定全过程公开、透明。
国家邮政局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汇总梳理,逐条进行了认真分析,大部分予以采纳,并对《办法》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分为6章,共计52条。分别为:总则、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定、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
总则部分共计9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与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快递业信用信息概念(第三条)、工作原则(第四条)、监管职责(第五条、第六条)、部门协作机制(第七条)、企业主体责任(第八条)、行业自律(第九条)等。
(二)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
此章共计10条,主要规定了信用档案管理权限(第十条),信用代码(第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第十二条),采集职权划分(第十三条),采集途径(第十四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方式(第十五条),其他信用信息采集方式(第十六条),信用信息变更和撤销(第十七条)、信用信息异议(第十八条),信用信息处理期限(第十九条)。
(三)信用评定
此章共计6条。主要规定了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设立与组成(第二十条),年度评定方案的编制(第二十一条),信用指标分级管理(第二十二条),信用评定方案发布时间(第二十三条)、评定周期(第二十四条)、信用评定分制(第二十五条)。
(四)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共计16条,包括信用评定结果发布(第二十六条)、失信名单公示(第二十七条)、失信名单异议和审查(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披露的信用信息内容(第三十条)、披露的期限(第三十一条)、守信和失信名单公开(第三十二条)、信用信息共享(第三十三条)、信用信息查询(第三十四条)、守信激励(第三十五条)、失信或信用异常评优评先限制(第三十六条)、信用异常约束措施(第三十七条)、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八条)、信用修复(第三十九条)、修复后惩戒措施解除(第四十条)、信用指数编制(第四十一条)。
(五)监督管理
此章共计7条,主要规定了监管责任(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措施(第四十三条),企业配合义务(第四十四条),诚信文化建设(第四十五条),联合机制建设(第四十六条),申报信息义务(第四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第四十八条)。
(六)附则
此章共计4条,主要规定了对快递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第四十九条)、期限以上以下计算(第五十条)、解释权(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