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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18年11月8日9:23

    拒载乘客、中途甩客以及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非法拦截或强行上下公共汽车等行为,都将面临处罚。12月1日起,《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将正式施行,我市公交客运领域从此“有法可依”。11月6日,市交通局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优先保障公交设施用地 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条例》提出,规划部门应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等因素,明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经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娱乐、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和大型住宅小区,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并不得擅自变更。

  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路段 禁止其车辆停靠

  《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其他车辆停靠。公交站牌设计应该与街区风貌保持一致,并在站名上加标英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科学划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完善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加强专用车道监控管理,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在符合条件的禁止转向和单向行驶路段,可以允许公共汽车通行,在具备条件的主要路口,设置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

  驾驶员乘务员到站不停等情况将会被处罚

  《条例》明确规定,驾驶员、乘务员在提供运营服务时,若有到站不停、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未按照核准票价收费或者未执行优惠乘车规定、未按照规定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名称以及提示安全注意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车内空调设备、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后续车辆等情况之一的,将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负有责任的驾驶员或乘务员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条例》中指出,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者安保人员对乘客携带的可疑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乘客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者安保人员可疑拒绝其乘车。

  《条例》中明确提到,在公共汽车运行中,如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擅自操作车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及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和车辆运营安全行为之一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魏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