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大原因,是产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疲劳驾驶已经成为马路上的“无形杀手”。怎样预防疲劳驾驶,从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大难题。本人作为一名基层的高速交警,结合实际工作,在阐述疲劳驾驶科学概念和主要表现、分析疲劳驾驶容易产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的基础上,试着提出预防疲劳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一系列措施。
一、引言
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设施,具有通行能力大、安全、事故少、运输效率高等特点,许多驾驶员都已亲身体会到高速公路的优越性。目前,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到5万公里,高速公路承载了全国70%的客运量和40%的货运量,已经成为公路交通的主动脉,将承担比国道、省道更多的客货运输量。高速公路迅猛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对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2016年,京沪高速淮安段共发生交通事故787起,其中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414起。约占事故总量52.6%。787起事故中,追尾交通事故517起,单方事故151起,这两种形态的交通事故,绝大多数诱因都是因为疲劳驾驶。上述数据说明疲劳驾驶是影响交通安全的头号“杀手”。据统计,在高速公路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疲劳驾驶造成的事故所占比例达40%以上。由于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是在驾驶人毫无预见性、且未采取主动避险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往往导致车毁人亡,后果十分惨重。
二、疲劳驾驶的科学概念及主要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而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在休息不足呈疲惫状态下开始驾驶,是否属于疲劳驾驶呢?如:驾车人因娱乐耽搁了休息时间,晚上只休息了三个小时,并于早上6时30分起床,然后开车发生事故,因未连续开车四小时以上发生事故,该驾车人是否属疲劳驾驶?一般来说,驾驶疲劳产生心理机能和生理机能的失调,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疼、反应迟钝、动作呆板,使驾驶员身体机能下降的现象。因此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疲劳驾驶不仅仅用驾驶员的驾驶状态衡量,还应用驾驶员的精神和身体状态去衡量。故疲劳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等因素未能得到充分的休息,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上的交通情况的行为。
当人疲劳驾驶时,生理、心理的系列反映将出现下列变化:
1、倦怠、无力。对疲劳驾驶的人来说,开始是肩和脚感到不适,接着腰部难受;继续驾驶,疲劳的感觉就会蔓延到全身,致使全身乏力,进而周身酸痛,精神恍惚。这时,感觉主动性减弱,驾驶能力下降,对操作缺乏信心,最后无法按照规程继续驾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因为大脑长时间工作,正常的血液循环已不能满足脑细胞的需要量,造成大脑缺氧,从而出现一系列心理失调现象。
2、感知机能稀化。一般经过2至4小时的连续驾驶,中枢神经就会产生疲劳,开始出现视觉锐敏度变化,眼睛正常的运动状态被破坏(注意力不合理地延长、跳动和“徘徊”)。疲劳,还会引起错觉、听觉迟钝、触觉和运动觉的敏感性减弱;辨认交通标志的能力,在疲劳时能遗漏30%,识别距离能力只有正常情况下的一半。
3、注意功能失调。疲劳发展,注意力涣散,注意范围缩小,注意的分配和转移发生困难,经常丢失重要的交通信息,反常地注意次要交通信息。
4、记忆力变坏,思维能力明显降低。有时忘记操作规程,违反交通规则,甚至走错路线。
5、驾驶动作失调。长时间驾驶,驾驶员肌肉的收缩调节机能也会降低,动作准确性下降,有时发生反常反应(对于较强的刺激出现弱反应,对于较弱的刺激出现强反应);动作协调性也受到破坏,节律失调,动作的自动化程度降低,以致操作迟缓、生硬、不合时机。这种反应在制动、转向上,表现十分明显。
6、反应时间显著增长。据国外研究,工作一天后,不同年龄的驾驶员对红色信号的反应时间都增长了,同时对复杂刺激的选择反应时间(同时给红色和声音刺激)也增长,有的甚至增长2倍以上。
7、判断和驾驶错误增多。疲劳以后判断和驾驶错误远比平时增多。判断错误表现为对道路的通畅情况,对潜在事故的可能性及处理方法考虑不当等。驾驶错误多为掌握转向盘、制动、换档不当等。严重者可发生手足发抖、肌肉痉挛、动作失调,有的人甚至进入半睡眠状态,把车开入河里、桥下,或撞在岩壁上。
8、困倦瞌睡。疲劳发展到最严重的情况就会导致驾驶员在行车中瞌睡,特别是由于疲劳而产生的三分之二秒左右的“微睡眠”期增多,这时,驾驶员由于来自车内外的一切信息完全中断,无法进行正常的心理活动。
三、疲劳驾驶的原因分析
在高速公路进行长途运输的驾驶员更容易出现疲劳现象,这与社会、高速公路的道路环境、驾驶员自身是密不可分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社会原因
一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深化,市场竞争也越发激烈,商品的流通也越来越快,运输公司或车主为赢得市场,使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多拉快跑奔小康理念的驱动下,必然促使驾驶人长时间的连续驾驶,难免踏入疲劳驾驶的雷区;二是一些驾驶人因严重超载,为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经常选择深夜行驶,而深夜正是疲劳驾驶最易出现的时间,或者是为躲避某一个交管部门的检查点而连续行驶造成疲劳驾驶;三是人们对于疲劳驾驶危害的认识远远比不上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后,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已被全社会所认知,绝大部分驾驶人都清楚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的相关规定,也清楚对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的处罚措施。其实,作为交通管理者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者,对疲劳驾驶的危害是相当清楚的。但就是这种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人们往往没有清醒的认识。
(二)驾驶人生理原因
造成驾驶人驾驶疲劳的生理原因可分为生活上的因素、驾驶过程中的因素以及驾驶人自身条件因素。产生疲劳的生活因素有睡眠(包括睡眠时间和睡眠环境)、生活环境(包括居住环境、家庭环境)和休息时间的利用等。充足的睡眠是保证驾驶人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生物学家证明,一般20―50岁的成年人,所需的睡眠时间为7―8小时。据国外研究,一天驾驶超过10小时,若前一天睡眠不足4.5小时,则其肇事率一定很高。肇事驾驶人的平均睡眠时间,平均有60%的人在3.5小时以内。因此,一般情况下一昼夜至少要保证7小时的睡眠。
驾驶过程中的因素有车内环境(指温度、湿度、噪声、车身震动、座位舒适度等是否适宜,驾驶人与车上乘客的关系是否紧张等)、车外环境(即时间、气候、道路条件、交通条件以及交通设施等)、运行条件(即行驶条件、行驶时间和是否有时间限制等);驾驶人自身条件因素有身体健康状况、驾驶经验、年龄、性别、性格等。
(三)行车时间
夜间行车虽不属违章,但它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因素,因为夜间行车极易因疲劳驾驶或视线不良或路况不熟等原因而酿成车祸。下列三个时段为交通肇事多发期,应引起当心与警惕。
晚上7-9时称为“恶魔时段”。车大灯使用不上,视觉适应性低,属于在半盲目状态中驾车,客观情况不能完整准确掌握。
深夜10-12时称为“夜麻痹时段”。此间路面人与车辆稀疏,司机多认为是赶路的最佳时段,麻痹大意思想占上风,易酿车祸。
凌晨 0-5时称为“疲劳时段”。驾驶员在夜间行车由于不能见到道路两旁的景观,容易产生驾驶疲劳;同时,此间受生物钟作用,人体极易困乏思睡,不易久睁双目,对周边事态判断反应力低下,也为交通事故高发时段。
医学研究表明,人意外死亡的高峰时间是凌晨2―4时,这段时间人的警觉性和行动都较为迟缓。在交通事故中,发生车祸的时间在凌晨1―4时的最多,这是人夜里活动当中最为困倦的时候,精力不集中,疲劳驾驶。
(四)高速公路本身的特点较易导致疲劳驾驶
高速公路里程长,路况好,路面平直,弯道少,路旁景物比较单一,安全系数也高于地方公路,驾驶人驾车时动作单调,视线单一,这种情况最易导致驾驶人大脑疲劳。人不管做什么事,只要出现多种姿势、频率和节奏就不会感到困倦,但高速公路不行,驾驶人在高速公路驾车比在一般公路行驶更加容易导致疲劳驾驶。
(五)交通管理部门管理难度较大
1、对疲劳驾驶处罚幅度太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驾驶人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虽然对疲劳驾驶有明确规定,但处罚措施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相比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的处罚,显得很轻。
2、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较难取证
疲劳驾驶不同于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一目了然地查处,也不像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可以通过酒精测试仪、测速仪等仪器进行测试。此外,应尽快研发用于检测疲劳驾驶的科技设备,对疲劳驾驶进行有效的证据收集。通过严管重罚,达到减少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目的。
(六)高速公路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原因之一。超载超限带来的巨额罚款往往使驾驶人承受不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在超载超限货运司机抓住了高速公路民警执勤规范里有“高速公路主线上不准拦车”这么一条,为了逃避处罚,往往把服务区当成了摆设,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直达,甚至连小便都在车上解决,更别提中途累了也不敢进服务区停车休息。
四、预防高速公路疲劳驾驶的对策
(一)社会参与
1、运输单位内部管理控制
运输单位对所属驾驶员的工作加强监管,建立一整套关于预防疲劳驾驶的纪律、制度,建立包括驾驶员生理节律的驾驶员管理资料档案,落实长途行车一车配备多名驾驶员制度,建立在出车前进行疲劳测试制度。在日常管理中,对驾驶员的休息时间和连续工作时间进行监督,保证驾驶员有良好的工作状态。对处于生理节律低谷期的驾驶员、有明显疲劳症状的驾驶员或经测试已达到疲劳界限的驾驶员及时进行提醒,必要的时候可以暂时停止其驾驶活动直到其恢复。
运输单位可以规定跟车人员或客车服务人员的监督和提醒义务。驾驶员在疲劳开车时,如果能及时得到别人的提醒,有些由疲劳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2、宣传和舆论控制
通过各种媒介广为宣传疲劳驾驶交通事故的危害和原因,定期公布疲劳驾驶交通事故案件,并宣传预防疲劳驾驶的方法和知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让大众增强对疲劳驾驶交通事故的防范意识。
3、家庭监督控制
家庭控制是指通过驾驶员家人对驾驶员关于安全的亲情嘱咐和对驾驶员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行为的监督,可以起到预防疲劳驾驶的作用。驾驶员家人几乎每天和驾驶员生活在一起,对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和生活作息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可以在生活中经常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并能对驾驶员的不利于驾驶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带头探索新的有效的管理方式
1、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除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种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外,还可以采取定点宣传和纠违宣传相结合的方法,扩大宣传教育面。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多方位各层次的宣传报道;要利用交通安全村、安全示范学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优势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增强对疲劳驾驶危害性的认识。
2、在执勤中,加强路面巡逻,强化路面管控力度,把警力最大限度地充实到路面上。全面落实勤务跟着安全走的思想,加大执勤、执法力度,坚持严格依法处罚和教育相结合。高速交警大队要对本辖区内由疲劳驾驶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对容易因疲劳驾驶而引发事故的重点时段、路段采取相应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疲劳驾驶这一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要从严处罚,违章不消除不得放行,并且对违章驾驶车辆的检查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把握,不留死角,防止某些驾驶员因企图逃避处罚而疲劳驾驶。
3、高速交警部门应与高速公路沿线公安派出所、服务区所在地派出所形成联动,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对治安、刑事、消防等案件的处理及时到位,确保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的治安良好,以保证驾驶员能够在此得到很好的休息。
4、推广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水平。对大客车、危化品安装行车记录仪,真实地记录每位驾驶人一天开车起始时间、连续开车时长、中途休息时间和当天累计行车距离。二是建立和完善主要交通枢纽的电子监控点的建设,以有效治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和缉查逃逸事故车辆。三是全面推广对客运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制”,建立对长途车辆、夜间行驶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制度,落实帮、控、管、教等措施,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本人建议对经常夜间在高速公路行车的车辆正前部两端安装雷达报警系统,其报警距离在50米内、角度为0度。
5、完善道路交通等硬件设施的投入,为交通参与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硬性条件。通过完善道路设施、交通标志标线,增加道路照明设施以及增设道路振动带等交通安全设施,通过视觉、听觉、知觉等多条途径以起到对夜间驾驶人的提醒,确保驾驶人在行车时有一个较为清醒的状态。在黑点路段的路面设置振动标线或进行稀浆封层的改造,车辆驶过震动感明显,驾驶员还会听到一阵响声,在中央隔离带内安装LED太阳能警示灯、视线诱导灯、示警频闪灯,视觉上形成刺激,通过这一系列的信息刺激,使驾驶员疲劳感降低。
6、加强高速公路的入口管理
要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对有各种违法行为的车辆驾驶员要强制责令其违法行为消除后才能上高速公路行驶。对有可能引起疲劳驾驶及已经疲劳驾驶的车辆驾驶员要强制休息。重点的出入口要建立驾驶员休息点。
(三)驾驶员自身是根本
1、保证充足的睡眠,劳逸结合。据有关专家介绍,睡眠不足、睡眠障碍、睡眠规律改变是引起疲劳的主要原因,劳逸结合是保证驾驶人情绪饱满、精力充沛的必要条件,也是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首先要保证驾驶人有充足的睡眠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保证驾驶人每天有8小时的睡眠时间。另外,驾驶时间不应过长,连续行车2―3小时后,驾驶人要选择一个安全的停车点下车休息活动一下,呼吸一下新鲜空气,不要因赶路而勉强行车。行车时也可以利用音乐或开窗通风来调节精神状态,以防疲劳驾驶。在长途行车前,驾驶人必须保证正常的睡眠,尽量不要长时间连续驾驶。
2、必须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始终紧绷“安全行车”这根弦,使驾驶人增强对疲劳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能力。驾驶疲劳,特别是心理疲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驾驶人自身的心理调节控制加以克服。当出现轻度疲劳或引起疲劳的诱导因素,就会通过自身的调节和控制作用予以消除。
3、行车过程中注意自我调节。一是在上高速公路前,应事先计划整个行程:什么地方可以停车,什么地方是出口,什么地方有服务区等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在行程中做定期的休整,防止疲劳驾驶。二是行车途中要注意调节座位和椅背,吃清淡食品、多喝水。三是在行车中,应当给驾驶室通通风、降低驾驶室温度、适度地听听音乐,眼睛不要老盯着公路的中心线,必须与其他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当感觉疲劳时,要适时将眼睛眺望远方。四是要特别注意夜间和中午行车时的驾驶疲劳。驾驶员在这两个时间段必须倍加小心,要适时做些消除疲劳的运动,在服务区洗洗手和脸。
4、尽量不安排夜晚或容易瞌睡的时间行车。由于人体生物钟的作用,人在夜晚和午后容易出现疲劳现象。我们统计发现,在夜里0―6时和白天13―15时这两段时间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较多。这是驾驶员在这些时间段内昏昏欲睡造成的。驾驶员应注意遵守生物钟规律,在夜晚和午后的休息时间内最好休息,尽量不要在这些时间段内行车。
5、要提高驾驶技术。由于受个人素质的影响,加之思想侥幸、麻痹和厌学心理的存在,有些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驾驶操作也一知半解,缺乏预感性,判断能力差,行车时高度紧张。相比较而言,技术生疏的驾驶人比驾龄长、技术高的驾驶人更容易产生疲劳感。所以驾驶人平时要多注意学习交流,不断提高驾驶技术。
(四)政府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政府应该建立货主(车主)责任追究制度,当一起事故判定为因疲劳驾驶造成时,应对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迫使司机疲劳驾驶的货主(车主)进行高额的经济处罚,如果属于强迫司机疲劳驾驶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当货主(车主)意识到自己将为疲劳驾驶付出高额代价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
2、高速公路建设部门及高速公路业主部门加大高速公路安全建设投入。
(1)按规定,高速公路横断面是由中央绿化带、行车道、硬路肩和紧急停车带组成的。但现实中,紧急停车带往往没有,硬路肩常常当紧急停车带用。这往往导致驾驶人在出现疲劳的状态下没有地方停车而得不到及时的休息,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在今后的高速公路建设当中应该注重紧急停车带建设。
(2)完善高速公路电子监控设施,提高智能化交通水平。就目前来说视频电子监控设施在我省的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中已经得到应用,并且得到很好的效果。笔者建议在高速公路建设时应在路面下层铺设感应线圈对行驶中的车辆运动轨迹“S”的车辆实施监控并及时报警。
(3)完善服务区功能,尤其是住宿功能。服务区建设面积要足够大,并且要有足够大的停车场以便可以停车休息。同时改善服务区的服务质量,降低服务区的食宿标准,甚至可以采取低于市场价的方式搞促销,吸引驾驶员在服务区停留、加油、就餐、购物,满足货车驾驶员廉价食宿的需求,使得服务区真正成为驾驶员休息的场所。
3、建立高速交警、路政、高速公路管理处、施救单位等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探讨合理的勤务模式,加大日常巡逻密度并对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监控。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协调制度对高速公路上出现的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五、结束语
对高速公路疲劳驾驶的控制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应该制定事故防治的长期方略,坚持以人为本、综合防治的思想,通过对疲劳驾驶的原因分析和实施行之有效的措施以及高速公路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奋斗,最终可以达到有效控制疲劳驾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