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近日,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查获这样一辆假冒的120救护车。
2月2日上午11时许,执勤民警在县城滨河街巡逻时,发现一辆救护车形迹可疑,仔细观察发现该车内部座椅没有拆卸,也没有任何医疗部件,执勤民警随即上前将该车拦下。经核实,车牌号为鲁J**120的依维柯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是一辆假冒的救护车,执勤民警随即将该车辆暂扣。执勤民警介绍,该救护车在注册的时候没有进行特种车辆使用性质的审批,涉嫌非法使用警灯警报器和变更使用性质,且该车有多次违章未处理,大多是超速、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最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驾驶员作出处罚。目前,该案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