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办法,该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办法》对各有关部门、校方和校车驾驶员都做了明确要求。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的同时,还将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其中,对于符合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校车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依法发放校车标牌,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此外,还将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并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
学校方面,除了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外,也将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学校还需设立校车交通违规举报电话,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作为校车运输的重要环节,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不仅要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还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在接送学生期间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在校车的停放上,停放区域必须远离教学区、学生集中活动场地、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距离学校大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范围内,禁止停放校车,确保消防、急救通道畅通。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也需要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