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合肥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合肥市汽车客运站有关收费的通知》,对合肥市汽车客运站部分收费进行变更。》》推荐阅读:合肥试点医保管理体制改革 将成立市医改委推动“三医”联动改革
此次,合肥市对车辆站务收费标准中的客运代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10%,二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8%,三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6%,所定标准为最高指导价,可以下浮。行包运输代理费、供车(发车)延误费、供车(发车)脱班费、车辆清洗费、车辆安检服务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旅客站务收费标准中,旅客站务费、退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旅客站务费按照标准,一级站1.8元/人·次,二级站1.4元/人·次,三级站0.8元/人·次,运费在10元以下的0.5元/人·次。旅客退票费按照标准为开车时间2小时前,按票面金额10%计收;开车前2小时以内,按20%计收;开车后不办理退票;不足一元按一元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同样为最高指导价,可以下浮。
补票手续费、送票服务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小件物品寄存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要求各客运站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同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规从10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