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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接送学生严重超员 西充一驾驶人被判刑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西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何庆文 2016年8月8日9:55

  2016年7月27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接送学生严重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西充县鸣龙镇驾驶人罗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9月开始,罗某用自己的川RP32**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接送鸣龙镇小学学生上学、放学业务,以每人每学期200元的价格向学生家长收取车费。2016年4月15日下午,罗某驾驶其核载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7名学生,从鸣龙镇小学出发,向鸣龙镇官子山村行驶。15时50分许,行驶至西充县鸣龙镇北大街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川RP32**小型普通客车实载18人,超过而定载客人数157.1%。因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西充县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提起公诉,西充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从事旅客运输,其川RP32**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8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西充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