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中山市第二法院对一起新型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宣判。最终,黑校车司机冯某、直接管理人常某均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分获拘役并领罚金。据了解,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4月25日《中山日报》)
作为广东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件,看点有三个,第一个,它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个,这是黑校车。校车只是功能意义上,而非法治意义上,冯某既无校车驾驶资格,搭载幼儿的车辆亦非校车。第三个,彰显法治预防的善意,没有事故也要负刑责。以校车超载行为,而非以恶劣结果为量刑标准,目的就是要树立校车必须严守交通法规的高压线意识。
客观而言,对于尚未出事故的超载黑校车司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判处拘役和罚金,看似有轻罪重罚之嫌,但与校车的属性以及所应担负的责任而言,并不为过。校车作为学生的专业运载车辆,担负着祖国的未来,理应是安全系数最高的车辆,而司机也必须是具有相应校车资质,合法依规运营。而超载近一倍、无校车资质和校车司机资格的运载,就是将祖国的未来置于刀尖之上,所以没二话,必须严惩。
对此,值得反思的是,我们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去哪了?早在2012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就已出台,其中对于校车的标准、安全员的配备、校车的优先路权都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校车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也非常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学校以及教育、公安等六大相关部门都砸下责任。但我们看到,广东首例校车超载案件中的校车依然是黑校车,而不是大家在电视网络中见到的大鼻子校车。
故而,笔者认为,打击黑校车超载,要堵更要疏。所谓堵,当然就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关于校车运营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其严厉打击,发现一起严惩一次,目的是要堵住黑校车的超载、超速问题,倒逼其安全驾驶。另一方面,还要疏。即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到教育、公安等各部门,要进行校车供给侧改革,在认真摸底调查、积极筹划准备的基础上,为学校提供足够多、足够合格的校车、有资质的校车司机,即进行有资质司机和校车配置,才能确保孩子们上学路上的安全。(作者朱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