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被移交至大余县检察院,大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此起交通事故称为“不太一般的交通事故”。为什么说不太一般呢?原来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角之一是个“大家伙”——铲车。
【事故回放】2014年4月28日,刘某驾驶无牌铲车沿余崇公路由大余县浮江乡总隆口往浮江圩镇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当行驶至浮江乡耙形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曾某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挂,导致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曾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本起交通事故。
【案情分析】经过交管部门现场勘查,铲车驾驶人刘某存在的违法行为是:在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并且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相关规定,大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特殊焦点】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毫无争议,此事故特殊在不同于小型汽车、二轮摩托车等一般大众认知清晰的机动车类型,铲车作为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又可人为驾驶的车辆,被不少人认为只是一种装卸工具,用于工程装载及简单的挖掘,不能认定为机动车。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轮式铲车的四个充气轮胎很大,铲车的长、宽、高以及车速均符合机动车的标准,属于机动车。
【科普应用】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GB7258-2012)对轮式专用机械车进行了定义,即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应当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故本案铲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此起交通事故中刘某驾驶铲车上路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M或A1、A2、B1、B2都可【来源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部令}】),而车辆也应当进行注册登记。
【温馨提醒】当前,各类工程项目繁多,经济规律促使各类机械需要随时在不同工地之间转换,以往相对固定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现在经常在城市和乡间道路上飞驰,大余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和悬挂号牌,驾驶人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同时拒绝酒驾践于行,亲朋好友安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