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机制改革,及时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给客运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有效维护旅客和客运企业的利益,3月11日,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重点在两个方面对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作了修订完善。
1、调整基准油品和价格。根据江苏全省成品油油品升级的实际情况,全省统一以以0#国Ⅴ柴油零售价格5.00元/升为基准价,对应的燃油附加费标准为0.01元/人·公里,当0#国Ⅴ柴油零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0.50元/升以上时,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调整。
2、简化燃油附加费调整程序。在燃油附加费调整周期不少于1个月的前提下,当成品油价格变动符合联动机制规定时,由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油价与燃油附加费执行标准对照表》,在10日内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并报当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其中,上调燃油附加费的,由道路客运经营者自主决定是否上调具体执行票价;下调燃油附加费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下调后的政府规定的最高价格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票价。对于已经预售的车票,燃油附加费调整时采取“涨不补、降不退”的方法,不再退补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