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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部1号取消强制二级维护 企业减负不减责任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景宁运管局 陈爱民 柳贤俊 2016年2月24日12:6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发布,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商用车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行业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和顶层设计的高度,革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将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企业、道路运输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以前是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规定》实行后,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同时,《规定》厘清了车辆技术管理职责。在《规定》中,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合理地设置部门,配备人员,有效地实施车辆从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同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作为评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单位,对检测评定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尊重科学,还原二级维护的周期确定,减轻了经营者负担。《规定》的这些变化体现了管理部门还政于企业的思路,强化管理部门监管与企业主体责任的区别,也体现了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

  《规定》系统地强化了车辆基本技术条件,加强了市场准入。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这就要求各级管理部门转变思维方式与管理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责任编辑:张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