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车严重损坏了公路和桥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必须坚决治理。
虽然很多省市“运动式治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遏制住了超限超载行为蔓延的趋势,一路向好,但政府主导、部门联合是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公路部门治超目前是一个比较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是事无巨细、宽泛无边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是从名到实、从权到利都存在诸多掣肘,执法过程中不合作现象日趋恶化,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问题频现。一触即发的对立情绪,常常导致执法对象与执法人员双方一语不合就硬碰硬。追究起来,往往双方都有责任,执法人员之失在于执法程序欠规范、态度欠和蔼、手段欠灵活。
中国的事情最怕反复,全面治超只剩下半年时间,未来的治超之路应该是依法治路。依法治路,证据是第一链条。为及时准确取得超限情况有效证据,很多交通公路部门启动了“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精确度更加可靠、科技含量更高的新型路面监控摄像与高速称重仪系统,实现远程监视,一发现有超限嫌疑车辆,就能迅速落实相应措施,补足治超取证难短板。很多地方的试点效果都较好。
路政治超只能卸货,违法双超的车辆、货主、驾驶员的处罚是交警和交通运管及相关部门,监控数据和影像资料这些“非现场执法”所取得的证据作为治超工作的链条式管理的第一环,最后会被采信吗?又能否成为处理双超行为的合法证据吗?
一、治超监控数据在法理上能成为有效合法证据
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之规定,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电子数据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就行。 因此,治超监控数据完全可以成为有效合法证据。那么,只要监控设施是客观的,执法人员是公正的,证据链就可以成为依法治超的铁证。
二、治超监控数据如何保证有效合法?
摄像头不会说谎,在智能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从技术和设备上防止作弊,已不是什么难事了。但是称重仪器的精准度以及一旦出现不利于自己的时刻,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有意销毁不利证据,谁来监管?如何惩治?因此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上要从源头上去堵住,在执法程序、执法记录、数据安全等方面去综合考虑,保障电子数据的正确、真实、客观、完整。
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采取“执法全程记录”,进一步规范执法过程,保障执法对象合法权益,记录的数据及影象须同步上传给平台和上级异地备份,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制定标准来约束谁来记录、用什么录、用多少台仪器、后期如何处理等等“执法全程记录”,明确操作规范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规定,要对违规行为制定惩戒制度。要解决法律授权的问题和配套的执行细则,如果没有执行规范,弄来弄去最后恐还是一个“乱”字,效果难免打折扣。政府和上级基本建设好了平台,就要发挥投资效果,减少执法危险和执法成本。
三、规范公路管理执法者,打铁先得自身硬。
以规范公路管理执法者执纪工作流程为主线,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请示报告、案件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执法过程录音录像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不断健全内控机制,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一)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增强其执法素质和综合能力,形成公平执法的意识,自觉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养成文明服务理念,使用文明用语,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二)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治超“五不准”、“十条禁令”等要求建设队伍,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考核,全面整顿工作纪律,改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人权意识,构筑起组织防线、制度防线、监督防线三条防线。
(三)加大宣传,紧密合作,优化执法环境。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多形式宣传国家的公路法律法规及政策,主动上门服务,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对超限运输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加强与运管、公安等部门联系,紧密合作,经常性地组织联合执法,加大对超限车辆的打击力度,逐渐形成一个良好的公路治超执法外部环境。
三、制度的落地最终体现在执行力
建立起治超的长效机制,关键是依法治路和科技治超。要管好车与货两个源头,推进规范化的货运市场体系建设,强化监督和问责制度,加强对汽车及改装企业、货运企业等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政府相关管理与执法部门的监督问责。
治超的底气来自哪里?来自政策的落地!来自治超的威慑力!试想,如果各级政府没有责任担当,生产改装企业没有制约,货运企业和司机没有敬畏,治超人员的底气能硬起来吗?检验全国、全省治超的最终效果是要形成技术、制度、执法氛围的“不能超”。 “不敢超”尚且难形成,“不愿超”更是奢谈。
治超执法手段和力度相对于公安来讲,对执法相对人是不能够产生足够的威慑力。针对恶意超载、野蛮冲卡、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国家应该赋予有效的直接强制措施,执法手段要有必要的强制性。九龙治水不如统一归口,如果能够将公安交警、交通运政、公路路政等涉路职能整合在一起,各级政府像治理河道一样实行“路长制”,各管一段,像治理污染一样对治理公路不力者问责,交通运输市场一定可以规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