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人与部分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及出租车驾驶员,就国家交通运输部于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探讨。
一、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与会者认为,网络预约车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对迅猛发展的城市建设而带来的市民乘车难、道路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一种疏导式的治理方式,它不以人们的意志而存在。网络约租车是出租车的补充,适用于不同的人群,缓解了乘车难问题。
解读一:网络约租车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满足了多数人出行的需求。网路约租车整合了社会车辆,将黑车合法化,网络约租车对市场冲击非常大,对传统出租车带来了不稳定。
解读二:网络约租车这个平台,需调控管理。政府有关部门需在车辆数量、价格、安全、计价等方面进行监控。如果专门增加网络预约车,会造成资源浪费。
解读三:网络专车的出现,代表社会的进步。新的模式进入社会,原因在哪里?“堵”不如“疏”。网络预约车的优势在于:出行便利、信息无缝对接、服务提升、车辆舒适性。传统出租车要借鉴好的经验,提升自身优势,转型升级。
解读四:传统出租车的定位为城市交通运输的补充。出租车是提供个性化服务,而不是以市场为主。不能以“打的难”来衡量出租车。
解读五:网络专车无序的发展,不公平竞争,会造成城市拥堵加剧及社会的不稳定。要适度发展出租车,与城市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只顾方便大众出行,而忽略道路的承载、环境保护等问题。
解读六:出租车总量的控制上不能完全放开,根据市场需求分析评估,来调整运力规模。不能因“打的难”来衡量出租车行业。打的如果和坐公交车一样,只会加剧出行难、道路拥堵等状况,也会造成行业动荡及不稳定因素。出租车差异化在于:高于公共交通,提供高档次的服务。
解读七:完善服务设施,如何打击非法营运,如何定性非法营运,给交通运管部门所带来的难题,如何解决。
二、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2015年元月,在一、二线城市发生传统出租车与新型互联网快车之间理念、经营方式的“碰撞”,引发了传统出租车罢运等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交通部出台的两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精神本着解决问题的思路出发,为什么会出现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打的难。但思路仅限于打的难问题,从根本上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解决市民出行难。必须本着公共交通出行思路,以大容量、低价格、便民化、快捷化的公共交通工具来解决市民出行难问题。出租汽车定位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车的服务水平必须要比公共交通要高。思路不能动摇,不能靠发展出租车来解决市民出行难。
二是对巡游式出租车和非巡游式出租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同的价格很有必要。因为巡游式出租车和非巡游式出租车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服务水平也是不一样的。巡游式出租车和非巡游式出租车应该是相互补充的、相互融合的发展方式而不是冲突的。
三是现有的网路约租车发展方式存在很多问题。网络预约车平台不出钱,光收钱,并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运行风险。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现行的网路预约车只受益不负责。对驾驶员、乘客在法律层面上设定的是无条件免责的。从《合同法》层面讲,平台是存在邀约合同关系的,APP的存在就是对特定对象发出了邀约,合同邀约。软件自动设定格式化的条文、格式化的“游戏规则”,本质上讲,对司机、乘客都是一种合同邀约关系。
四是责任不明确。从法律层面上讲,要确定平台、车辆、司机之间的关系,乘客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乘客与司机之间的关系。在运输合同关系中,解决谁是“承运人”。必须要确定平台的法律地位。
五是现行网路约租车运营模式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传统出租车受监管,有固定的经营成本,承担着运行、风险、社会责任、保险责任。而网络预约出租车存在着不平等竞争。应该上升为涉嫌不平等竞争, 应以涉嫌违反不平等竞争法去考虑。传统出租车需要竞争,但是,要在公平、公正的法律框架下竞争。
六是存在安全风险。需统筹考虑、协调发展,单靠交通部是远远不够的,建议把《指导意见》上升上到国家层面上,由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
七是难管理。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补充部分,承担着社会责任,且管理规范。而网路约租车时间不固定、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
八是出租车公车公营员工制模式不动摇,行业稳定发展不动摇,满足市民的出行、提高服务水平不动摇,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大信息化进程。
九是仅靠一家公司开发平台成本较高,传统出租车应抱团取暖,达成联盟致胜。出租车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投入网络预约车模式,即股份制。统一管理,灵活掌控,使资源不被浪费。